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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公告
 
 
5年内转让环保设备是否补缴已抵所得税
 

     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,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。所称税额抵免,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,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%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。当年不足抵免的,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,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,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。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、出租的,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,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由此可以肯定,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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